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功能作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性(二)
时间: 2019-11-25 11:34:49 来源:-
三、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有哪些种类,它们有哪些作用?
【回应】可分为四类,作用分别为:促进植物生长,延缓植物生长,抑制植物生长,催熟、脱叶等其它类。
(1)植物生长促进剂:可以促进植物细胞分裂、分化和伸长,促进植物生长发育。主要品种包括生长素类(如吲哚乙酸)、细胞分裂素类(如氯吡脲)、油菜素内酯类(如芸苔素内酯)等。
(2)植物生长延缓剂:能抑制植物细胞分裂,抑制节间伸长,延缓植物生长,但不抑制顶芽生长,对叶、花和果实形成没有影响。其特点是它的抑制生长效应可被赤霉素所解除,如矮壮素、缩节胺等。
(3)植物生长抑制剂:能抑制植物细胞分裂,并引起茎生长停止,抑制顶端优势,控制植物生长。其作用不能被赤霉素所恢复。如抑芽丹等。
(4)其他类:乙烯利等催熟剂、噻苯隆等脱叶剂。
四、国外用不用植物生长调节剂?
【回应】植物生长调节剂在全世界得到广泛应用,包括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
植物生长调节剂作为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一项技术措施,已在全世界得到广泛应用。包括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目前全球正在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约有40多种,如乙烯利、赤霉酸、萘乙酸、吲哚丁酸、多效唑、矮壮素等,主要应用在水果、蔬菜、马铃薯、大豆等作物上。如欧盟已登记了26个有效成份和197个制剂产品,允许这些植物生长调节剂在登记范围内的农作物上使用。
五、我国对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是如何管理的?
【回应】按照农药管理规定,只有取得农药登记并获得了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
我国目前已登记允许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共38种,常用的有乙烯利、2,4-D和赤霉酸等近10种,主要用于部分瓜果、蔬菜等作物。
依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植物生长调节剂是按照农药来管理的。按照农药管理规定,只有取得登记并办理了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我国对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要求十分严格,申请登记前需要进行大量试验,从产品质量、药效、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和科学评价,只有各种试验证明其具有较好的功效、对人和动物安全、环境友好时,方可批准登记。批准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要求制定安全使用技术规范,包括用药时期、用药剂量、施用方法、使用范围、注意事项和安全间隔期等,并在批准登记的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以指导农民安全使用。
同时,我国已制定了12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在47种农产品、食品中的73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并将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列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风险评估范围,对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后的安全性实施监测和跟踪评估,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