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功能作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性(三)
时间: 2019-11-25 11:36:33 来源:-
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作用有哪些特点?
【回应】有以下几个特点:独特性,特效性,微量性。
(1)独特性: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植物内源激素一样,其作用的靶标是特定的植物细胞和组织,并通过与植物激素的受体结合而起作用。这与动物(包括人体)激素作用的靶标(即动物细胞、组织、器官和动物激素受体)完全不同。因此,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对人或动物不会产生激素效应。
(2)特效性:植物生长调节剂有时可以发挥特殊的效果,以解决一些其它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温室瓜果在没有传粉媒介昆虫时,花朵的座果率很低,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可有效提高座果率。
(3)微量性:植物生长调节剂微量使用便能发挥应有的调控作用,若过量或超量使用反而没有作用或引起副作用。如2,4-D的用量在10-20毫克/千克时,可促进瓜类座果,但用量过多时,反而会抑制瓜类生长,甚至导致植株干枯。
七、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安全吗?
【回应】与其他农药相比,植物生长调节剂虽然纳入农药范畴管理,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防病治虫除草的农药,其产品属于低微毒性,使用量很少,产品安全。
与其他农药相似,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后也会或多或少地在农产品中形成一定的残留。但是与其他农药相比,植物生长调节剂在农产品中的残留是十分微量的,特别是在收获期的成熟果中基本检不出残留,植物生长调节剂不会危及农产品的消费安全。
一是本身毒性小。植物生长调节剂对人毒性很小。我国允许使用的38种植物生长调节剂,都是低毒性品种,没有高毒性品种。催熟用的乙烯利的毒性(半致死量大于4000毫克/千克)低于食盐(半致死量为3200毫克/千克)。美国将赤霉素、6-苄基腺嘌呤、吲哚乙酸等毒性较低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列为安全管控豁免物质,不用关注其使用的安全性,也不需制定残留限量标准或急性参考剂量,美国环保部认为上述物质在多种作物中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不会引起人体健康风险。
二是用量少。植物生长调节剂只有在低剂量使用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对植物生长的调控作用,超量时反而没有作用或对作物正常生长不利,使用者一般都不会过量和超量使用。如芸苔素内酯的使用浓度仅为0.01-0.1 毫克/千克。
三是残留量极低。由于植物生长调节剂用量极少,并且多数品种的植物生长调节剂降解速度快,尤其是使用均在花期和座果初期,一般离农产品成熟采收的间隔时间较长,因此上市农产品中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一般都很低,绝大多数上市农产品处于检不出的状态。最近几年农业部的果蔬例行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收获期果蔬样品均未检出膨大剂氯吡脲,极个别样品检出有氯吡脲,但其残留量值十分的微量,远远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值规定。
四是局部性。植物生长调节剂并不是所有的农作物上都用,更不是在作物的整个生长期都用,一般只是在特定区域、特定作物、特定生产方式和特定时段上使用,大多数只在花期和座果初期使用,达到保花保果的目的。黄瓜仅在花期使用吲哚乙酸,而且用量仅为0.04-0.1克/亩,采摘黄瓜中检不出人工使用的吲哚乙酸成份。
八、我们日常吃到的蔬菜、水果都有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吗?会不会超标?
【回应】目前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监测的情况良好,市场监测没有发现残留超标的样品,上市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植物生长调节剂由于使用量非常少,降解又快,使用均在花期和座果初期,离采收的间隔时间较长,一般在成熟、收获的农产品中的残留量很低,即使个别产品有残留,也是微乎其微。加上绝大多数农作物不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因此上市蔬菜、水果中基本不会有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
从农业部对农产品中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的监测评估情况看,收获期农产品中残留有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样品仅为极个别,即便个别有检出,但残留的量值也极低,几乎处于检不出的状态,远远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残留限量值。市场监测没有发现有残留超标的样品,均符合国家法定食品食用安全要求。在国际上,未发生过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相关的食用安全事件。
九、吃了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蔬菜、水果安全吗?
【回应】国内外从来就没有发生过因为吃了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农产品而引起食物中毒的事例。
由于植物生长调节剂毒性和用量都很低,并且超量使用反而无效甚至产生副作用,生产上几乎不可能超量使用,大量收获期农产品监测结果显示,上市农产品中基本无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或残留量极其微量。因此,即使偶尔我们吃到使用过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农产品,只要其残留不超标,就是安全的。从科学角度和过去的使用情况看,不存在不安全问题,更不可能有中毒现象。国内外从来没有发生过因为吃了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农产品而引起食物中毒的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