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农资下乡】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问题解答
时间: 2019-11-26 10:37:47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2017年2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3月1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4月1日公布,于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实施后,农药监管者(农业部门)、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农药使用者应该如何办?为此,今天,“黔农在线”就对《条例》里的问题进行解答。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登记是如何要求的?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申请者要通过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初审申报农药登记,农业部农药检定机构审查,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才能获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 年,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生产是如何要求的?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部门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
(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 年。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保存2 年以上。农药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经营是如何要求的?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 年,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保存2 年以上,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保存2 年以上,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不得误导购买人。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 年以上。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业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依法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假劣农药是如何定义和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 倍以上2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违法经营农药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 万元的,并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 倍以上2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违法使用农药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使用禁用农药的,县级农业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