鲟鱼质量安全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时间: 2022-04-19 18:22:17 来源:农业农村部
鲟鱼质量安全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鲟鱼是我省养殖的重要水产品,但近年来在监管中发现仍然存在违法使用氧氟沙星等停用药物、恩诺沙星等常规药物残留超标等问题。为确保鲟鱼质量安全,特制定技术性指导意见。
一、不得使用禁用药物、停用药物及未批准使用的药物
(一)不得使用的药物种类
1.禁用药物:《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明确规定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适用于蛋鸡。清单涉及品种共21种(类),包括:酒石酸锑钾;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汞制剂(氯化亚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毒杀芬(氯化烯);卡巴氧及其盐、酯;呋喃丹(克百威);氯霉素及其盐、酯;杀虫脒(克死螨);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林丹;孔雀石绿;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玉米赤霉醇);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钠;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硝基酚钠;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盐、酯;锥虫砷胺;万古霉素及其盐、酯。
2.停用药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非泼罗尼及相关制剂;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噬菌蛭弧菌微生态制剂(生物制菌王)等。
3.未经批准使用的药物:除《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最新版)中明确已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外的其他药物,例如地西泮、麻醉剂等。
上述药物在鲟鱼养殖、捕捞、暂养、运输、苗种生产等各环节均不得使用。上市产品不得检出禁停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使用后果
1.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的后果。清单品种被证实存在致癌、生殖毒性、蓄积毒性或其他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严禁使用清单品种是法律底线,不可逾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违规使用停用药物和未经批准药物的后果。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防止误用违禁药物
养殖者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购买和使用禁用、停用兽药以及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要特别注意甄别网购、上门推销、厂家直销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拒绝购买和使用以“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中草药”等名义进行售卖的假兽药。有条件的养殖者可进行检测筛查把关。
(四)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养殖者在采购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购买凭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有效凭证至少2年;养殖过程要填写《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三项记录。万一误用有隐性添加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而被检出产品不合格时,根据现有法律,养殖者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养殖者如能积极提供有效凭证等证据,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非法制售者承担责任。
二、规范使用批准药物
鲟鱼养殖、暂养、捕捞、运输、苗种生产等过程中要规范使用批准药物,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采购把关
采购兽药等投入品时,要通过正规渠道在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经销商处购买,主动索取相关证照、证件和合法的票据,并结合包装标签标识对供货单位的资质、兽药产品合法性及质量情况进行审核,包括查验兽药产品“二维码”信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号)、兽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兽药成分、用量用法、休药期、存储条件、注意事项、有效期限等。兽药入场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可能含有禁用药物以及假、劣兽药、原料药、人用药的,与进货单不符的、内外包装破损的、没有标识或标识模糊不清的、质量异常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药物坚决不让入场。兽用处方药应当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现购现用,并在用药记录对应处标明处方签号。
(二)科学用药
养殖鲟鱼发病后要及时准确诊断,从国家已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中选用药物,对症下药。用药时,准确计算用药量,切忌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施药时要保证良好的环境条件,水质恶化、阴雨天时施药要谨慎;混养池用药时要注意药物对不同养殖动物的毒性,药物配合使用时要注意药物之间的拮抗作用。在鲟鱼苗种生产中使用药物和饵料要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
(三)符合限量
鲟鱼产品出塘时要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规定。有条件的,在产品上市前可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确保鲟鱼上市时常规药物残留不超标。鲟鱼常用药物及限量值如下: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总和≤100μg/kg;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1000μg/kg;甲砜霉素≤50μg/kg。其他药物残留限量值可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等标准。
(四)合格上市
养殖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对生产销售的鲟鱼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不使用禁停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磺胺类和酰胺醇类等常规药物残留不超标,上市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主体在严格落实质量控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觉、自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照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委托检测、自我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等4项承诺依据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承诺达标合格证一式两联,一联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三、减少用药的预防措施
保证养殖鲟鱼质量安全,要从源头抓起,实施“从水域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特别要加强对苗种、水质、养殖、捕捞及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控,通过预防减少用药。
(一)良种选择。养殖生产主体要到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正规育苗场购买,所选苗种必须经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优良品种,质量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DB52/T 1476—2019鲟鱼苗种培育技术规程》相关规定。对于跨区的苗种,要有苗种检疫报告及药物残留报告。
(二)水质调控。鱼种放养前,对池塘进行排干池水,冰冻、曝晒后清淤,用含氯石灰等进行消毒。养殖池内水流速应控制在 0.2 m/s~0.5 m/s,水体交换量为 4 次/d~6 次/d,池水溶解氧含量应保持在6 mg/L以上。
(三)密度控制。养殖者应根据市场需求的成鱼规格、池塘条件、饲料供应的保障程度、养殖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安排放养密度,避免过高密度养殖,按照《DB52/T 1477—2019商品鲟鱼养殖技术规程》执行。饲料供应丰富、换水方便、有一定养殖经验者,定塘放养密度可以适当提高。
(四)饲料投喂。投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并有企业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产品批准文号。饲料质量安全指标应符合《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渔用配合饲料通用技术要求》(SC/T 1077―2004)等规定。各种成分的含量和饲料粒径能满足鲟鱼不同生长阶段的需要,根据池内鱼种生长情况及重量及时调整投喂量。存放时,饲料应贮存于通风、清洁、干燥的仓库内,要设有防鼠、防鸟设施,防止受潮和有害物质的污染。
(五)日常管理。每天早晚巡塘,注意观察鲟鱼摄食、活动和水质变化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及时清除池塘杂物,勤捞残饵和生长过剩的水草、枯草,保持良好的池塘环境。每口池塘建立养殖档案,认真记录养殖过程中天气、水质、投喂、发病、药物使用等情况。定期对养殖池塘底质、水源水、养殖水进行监测。如发生疫病,应将病死鱼进行无害化处理,以防止疫病的传播与扩散。
(六)规范捕运。起捕拉网时要小心操作,避免鱼体受伤感染。运输时应遵循《活水产品运输技术规范》(GB/T 36192―2018)《活鱼运输技术规范》(GB/T 27638―2011)等规范,运输过程要注意控制温度、溶氧、密度等,维持储运水体卫生,尽量避免细菌、真菌等感染水产品,坚决杜绝外源性污染物介入。
说明:1.本宣传材料仅供参考,已批准的兽药名称、用法用量和休药期,以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和相关公告为准。2.代码解释,A:兽药典2015年版,B: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C:农业部公告,D:农业农村部公告。3.休药期中“度日”是指水温与停药天数乘积,如某兽药休药期为500度日,当水温25摄氏度,至少需停药20日以上,即25摄氏度x20日=500度日。4.水产养殖生产者应依法做好用药记录,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必须遵守休药期,购买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兽医开具处方。5.带*的兽药,为凭借执业兽医处方可以购买和使用的兽用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