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6-01-22 11:55:38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州贵安新区统筹城乡发展局,相关检测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做好202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我厅制定了《2026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严格组织实施。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6年1月19日
2026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按照2026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安排,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抽查任务
(一)监督抽查数量。全省共计45249批次,其中省级抽查检测23000批次(详见附件1、2、3),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贵安新区分别抽查检测3468批次、8555批次、3937批次、2976批次、8751批次、4178批次、4884批次、4536批次、3882批次、80批次(详见附件9)。
(二)监督抽查对象。抽查以供学校生产基地、农产品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场)、屠宰场(厂)、出口基地、种植和养殖大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为重点。
(三)监督抽查环节和重点时段。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基地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包括生产、收贮、运输、屠宰等环节。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期间要加大抽检频次。
二、监督抽查农产品
监督抽查农产品为我省生产的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一)种植业产品。蔬菜主要抽查豇豆、芹菜、甘薯、辣椒、生姜、大葱、香葱、韭菜、白菜、萝卜、甘蓝、番茄、茄子、菜豆、菜薹、菠菜等;食用菌主要抽查干竹荪、香菇、平菇、金针菇、双孢菇、黑木耳(鲜品)等;水果主要抽查芒果、香蕉、荔枝、猕猴桃、草莓、百香果、葡萄、桃、柑橘等。
(二)畜禽产品。主要抽查鸡蛋、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等。鸡肉、鸡蛋、鸭肉主要在家禽产品(产地)的养殖场抽样,猪肉、牛肉、羊肉可在屠宰场(厂)内进行抽样,被抽查人为生猪(牛、羊)货主。
(三)水产品。主要抽查鲈鱼、鲫鱼、鳊鱼、黄鳝、牛蛙、乌鳢、鲟鱼、草鱼、鲤鱼等。
三、抽样方法和要求
(一)抽样方法和制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问题农产品、2025年抽检不合格的主体及产品、高风险生产主体及产品等易检出不合格产品,提高问题发现率。种植业产品按照《新鲜果蔬 取样方法》(GB/T 8855)、《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进行抽样,畜禽产品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进行抽样,水产品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进行抽样。检测重金属的样品制样时需要洗净泥土,去除杂物匀浆。所抽的样品均须现场制样和封存,样品要充分混匀等分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被抽查人备复检(若被抽查人不具备保存样品条件,可书面委托抽样单位保存)。所抽样品应及时连同抽样单一并邮寄至检测机构。
(二)抽样要求。抽样工作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随机抽查机制组织实施。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且具有执法证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时,应向被抽查人出示工作证件。每次抽取同一生产主体样品总数不得超过6个,同类产品每次不得超过2个。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抽检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得重复抽查。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在抽查过程中,要向生产者宣传禁限(停)用药物名录,宣讲违法违规用药的法律责任。
(三)规范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应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和封签,并用正楷字填写。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监督抽查农产品应当是已采摘(收获)、确定上市的产品,并在抽样单上勾选“所抽产品已采摘(收获)、确定为上市产品”。
四、检测要求
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对送检样品和抽样单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按规范检测并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同步将《检验报告》及时寄送抽查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符合检测要求的样品不得检测。监督抽查结果和检验报告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留档备查。
五、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在检测结果确定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发送(邮寄)抽样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抽样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按程序将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查人,并告知被抽查人申请复检的权利。
(二)检测结果异议处理。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抽样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申请复检。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三)复检。被抽查人提出复检申请,抽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被抽查人留存或委托保管的备复检样品移交给复检机构,做好复检样品状态确认记录。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由省农业农村厅指定复检机构。
(四)结果处理。省农业农村厅定期公布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农产品。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六、任务分工
(一)组织实施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组织工作。
(二)承担任务单位。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辖县(市、区)抽(制)样、送(寄)样、检测等工作。
(三)承担检测单位
1.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组织全省农产品质检机构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培训,种植业和水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复检等工作,其他农产品由省农业农村厅指定省内检测机构复检。
2.贵阳市、遵义市、铜仁市、六盘水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长顺县等农产品质检机构承担省级监督抽查检测任务。
七、其他要求
(一)细化监督抽查方案。各市(州)结合本地农业生产以及检测能力的实际,按每千人1.3批次测算监督抽查总数(包含省级分配任务)制定实施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于1月30日前报我厅备案。市(州)本级监督抽查任务不得少于1200批次,检测参数参考附件3—8制定,生姜、食用菌需检测重金属污染物。
(二)填报监督抽查情况。各地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实时在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填报更新抽检相关情况,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培训,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监督抽查行为。
(三)规范抽样和检测行为。抽样和检测人员应按照相关工作纪律要求开展抽样和检测,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各地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与省农业农村厅和相关检测机构联系。
联系方式: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蔡兴洪,刘昌,0851-85280922,gzncpjg@163.com。
附件:1.2026年贵州省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量和检测单位
2.2026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数量和检测单位
3.2026年贵州省畜禽水产品和干竹荪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量和检测单位
4.蔬菜、水果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5.食用菌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6.豇豆、芹菜、甘薯、葱、辣椒、生姜、芒果、香蕉、荔枝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7.畜禽产品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8.水产品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9.2026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量
10.省级监督抽查检测机构收样联系人
1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